时间:2023-04-04 来源: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技术发明奖评选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相关政策和《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CSIG技术发明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CSIG技术发明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贡献、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为衡量标准,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CSIG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国图像图形学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团队。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在我国图像图形学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团队。
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六条 CSIG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序,第一完成人应是中国国籍,奖项完成人应当是相关技术的主要发明人。
第七条 奖励各等级的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 对促进图像图形学领域发展进步有显著作用;
2. 经实践验证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1. 对促进图像图形学领域发展进步有明显作用;
2. 经实践验证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八条 CSIG技术发明奖实行推荐制,以下机构(合称推荐者)具有推荐资格:
(一)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各分支机构;
(二)各地方图象图形学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图像图形学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图像图形学领域研发、生产、应用、推广的企业和机构。
第九条 以下成果、个人及单位不得作为CSIG技术发明奖推荐项目:
(一)正在研究中的项目不得作为完成成果进行推荐;
(二)成果所有权有异议者;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参与人员等方面的争议的成果;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成果,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
(三)已经获得和正在申报/推荐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学会科学技术奖中使用过的材料,不得作为推荐CSIG技术发明奖的支撑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
(五)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及其项目经学会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者以书面方式向学会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推荐CSIG技术发明奖,须隔一年以上;
(六)各级政府部门、评审专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成果完成人或成果完成单位。
第十条 推荐者要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推荐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分形式审查、初评、公示、终评和结果公布五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由秘书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二)初评:由提名与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以网评方式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名与奖励委员会负责制订奖励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三)公示:初评结束后,在学会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需要在异议期内向学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四)终评:由提名与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评专家通过,二等奖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会评专家通过;
(五)结果公布:终评结束后,在学会网站对终评结果进行公布。
第四章 授奖
第十二条 CSIG技术发明奖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此奖项推荐数量的3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负责解释。
注:
2017年5月27日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5月12日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2日八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2022年5月21日八届九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