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章程

时间:2020-12-05      来源: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以下称本学会),其英文全称为:China Society of Image and Graphics,缩写为CSIG。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图像图形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图像图形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国图像图形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发展,推动图像图形科学技术的普及,培养图像图形科技人才,促进图像图形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推广应用,为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图像图形学相关领域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和推动本领域学科发展与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图像图形学先进技术,开展图像图形学青少年科学技术科普教育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图像图形学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图像图形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图像图形学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图像图形学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图像图形学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含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和会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本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5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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